Q: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能進行廣告、推廣、銷售嗎?
A:根據《種子法》第二十三條,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,不得發布廣告、推廣,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。
Q:對于“一品多名”重復申請登記的,如何進行登記管理?
A:有些企業對同一品種以不同品名進行多次申請登記,可通過品種驗證、跟蹤評價和鑒定試驗等措施,加強登記品種事后監管。如果發現申請者造假,依據《登記辦法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,即撤銷登記,記入社會誠信“黑名單”,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。
Q:同一個品種已經被申請登記了怎么辦?若品種為沒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,如何申請擴大種植區域?
A:根據《登記辦法》第八條和第九條,一個品種只能在一地申請登記一次,已被申請登記的品種,不能再申請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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